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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安全 王煇能 - 交通安全 | 2016-10-04 | 點閱數: 1493

一、依據交通部路政司 105 年 8 月 30 日路臺監字 1050025740 號書 函暨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 105 年 9 月 2 日南市交安字 第 1050919191 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,救護車非因情況緊 急,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。是以,救護車開啟警 示燈及警鳴器,係表示緊急任務,為爭取時效,提醒前方 之駕駛員及行人避讓及注意,及時讓路,以避免發生危險 ,合先說明。

三、另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,消防車、救護 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(下稱緊急救援車輛)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 時得不受車速、標誌、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,其立法目 的亦係考量該等車輛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 7 47 第 2 頁, 共 2 頁 裝 訂 線 時,必須儘速趕抵現場執行緊急任務,以搶救(維護)民 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,此條文並未排除交岔路口號誌及行 人穿越道。

四、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及第 48 條其第 2 項規定 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讓行 人通過之規範,應係一般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之規定,而條 例第 45 條第 11 款及第 74 條第 6 款規定聞救護車警號應立即避 讓,爰基於條例立法意旨,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,應係具有優先通行權。

五、為求周延,交通部路政司將再檢修相關法規條文,使緊 急救援車輛之優先通行權更加明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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