騎自行車持用手機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,罰款事小 安全才是重要!!!
一、依據交通部 105 年 8 月 11 日交安字第 1055010880 號函暨本市 道安督導會報 105 年 8 月 16 日南市交安字第 1050844388 號函 辦理。
二、邇來民眾瘋玩「精靈寶可夢」遊戲恐引發交通安全問題, 請加強宣導行人及於開(騎)車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 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 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防制宣導教育。
三、依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 31-1 條規定,駕駛人於行 駛道路時,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 行為者,汽車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、機車處新臺幣一千元 罰鍰。又同條例第 73 條規定,慢車駕駛人行進間以手持方 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 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,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。